(2015)二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计元与郭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计元,郭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马计元,男,汉族,现住繁峙县。被执行人郭向军,男,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向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向军同意划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农行迎宾分理处的存款200000元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向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农行迎宾分理处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塔林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