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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英娟、余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英娟,余文明,曾伟,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被执行人陈英娟。被执行人余文明。被执行人曾伟。被执行人刘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英娟、余文明、曾伟、刘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英娟、余文明的财产由另案正在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曾伟、刘燕经向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5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