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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光与朱文有、侯百春、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朱文友,侯百春,牛国军,苏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杨光,现住榆树市。被告温成付,1957年12月22日生,现住榆树市恩育乡双龙村*组。被告朱文友,现住榆树市。被告侯百春。现住榆树市。被告牛国军,现住榆树市华昌街9委123组被告苏井彬,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10为**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朱文友、侯百春、苏井彬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所诉四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永哲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