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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海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刘海光。委托代理人:贺春曙。委托代理人:陈红玲。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代表人:吴倩。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光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光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江���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海光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