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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修木与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木,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刘修木,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6号226室,注册号500101000002079。法定代表人代万聪。原告刘修木与被告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明灯、人民陪审员冉春林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修木的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刘修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修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修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修木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方 晏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