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樊金龙与张树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龙,张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樊金龙,住宾县。被执行人张树臣,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樊金龙申请执行张树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宾县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樊金龙35,498.69元,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自动解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