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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莫家周与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周,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莫家周,农民。被告: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周与被告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莫家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家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家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