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莫倍林与骆益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莫倍林。被执行人:骆益有。本院在执行莫倍林申请执行骆益有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号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