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忠煜与章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煜,章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04号原告:黄忠煜。被告:章栩生。原告黄忠煜诉被告章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忠煜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借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被告章栩生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章栩生向原告借款4万元,其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款借据交原告收存,该借款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忠煜与被告章栩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章栩生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偿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栩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黄忠煜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章栩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