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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莉娜与任灏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娜,任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娜,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7街区。被执行人任灏,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厂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新富强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娜与被执行人任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莉娜于2015年6月2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任灏给付借款2926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任灏同意,本院依法向富拉尔基区发电厂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任灏的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扣划给付王莉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