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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金堂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堂,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孙金堂,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苏村。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石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堂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金堂承担。审 判 长  王彦刚审 判 员  闫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小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