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孙佑、宋庆花、郑用贵、徐奶寿、凌周锋、徐贵明、徐神坤、无锡贵金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唐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孙佑,宋庆花,郑用贵,徐奶寿,凌周锋,徐贵明,徐神坤,无锡贵金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唐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4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俞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男。被告陈孙佑,男。被告宋庆花,女。被告郑用贵,男。被告徐奶寿,男。被告凌周锋,男。被告徐贵明,男。被告徐神坤,男。被告无锡贵金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周锋。被告常州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神坤。被告上海唐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孙佑、宋庆花、郑用贵、徐奶寿、凌周锋、徐贵明、徐神坤、无锡贵金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唐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冻结福建海雾茶业有限公司徐奶寿名下600万元股权;二、冻结登记在徐奶寿名下的周宁县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冻结徐奶寿名下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四、冻结周宁县农业银行徐奶寿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福建海雾茶业有限公司徐奶寿名下限额在300万元内的股权;二、冻结登记在徐奶寿名下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冻结期间禁止对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三、冻结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奶寿名下股权;四、冻结周宁县农业银行徐奶寿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积平审 判 员 王晓珍人民陪审员 郑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