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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0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