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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红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宪珠与张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珠,张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红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珠,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树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红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韩立云的遗产正房西两间过户到孟宪珠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