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马增海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民委员会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马增海,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双林、社长。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向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