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费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洪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费字第1812号被执行人程洪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瑞安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0363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洪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