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字家菊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53号罪犯字家菊,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2001)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家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950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9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字家菊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后勤岗位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字家菊的刑期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1日、7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字家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字家菊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