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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俞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俞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俞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曹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 芳书 记 员 曹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