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大臣与李清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臣,李清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李大臣,个体户。被告李清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臣诉被告李清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案涉及的经济纠纷已处理完毕,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