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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会树、胡明强与胡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树,胡明强,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768号原告邓会树。被告胡明强。第三人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法定代表人钱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会树与被告胡明强、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案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明强及第三人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树撤回对被告胡明强、第三人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3元,由原告邓会树负担。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