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杭怀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怀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昭政,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杭怀双。委托代理人林传亮、杭士景。原告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怀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城市政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陈庆存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