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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炳居与陈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居,陈杰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黄炳居(又名黄炳枝),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军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斌,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黄炳居诉被告陈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毅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炳居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炳居诉称,被告陈杰斌因乏资金,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黄炳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条上面写月利率2%,被告陈杰斌当场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陈杰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陈杰斌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陈杰斌因需用资金向原告黄炳居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黄炳居收执,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事后,被告陈杰斌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黄炳居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为凭。被告陈杰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杰斌向原告黄炳居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陈杰斌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期限,原告黄炳居可随时催告被告陈杰斌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经催告,被告陈杰斌仍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同期利率的四倍,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在此限额内按银行利率四倍予以保护。原告黄炳居请求判令被告陈杰斌归还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杰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应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炳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在月利率2%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杰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庄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