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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冬生等与北京爱恋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北京爱恋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3765号原告吴冬生,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东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原告王瑞兰,女,193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东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吴东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爱恋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A段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与被告北京爱恋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吴冬生、王瑞兰、吴东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