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施宣湖与蓝琛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宣湖,蓝琛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施宣湖。被执行人蓝琛钰。本院在执行施宣湖与蓝琛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宣湖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施宣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