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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3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尤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尤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有工资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尤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XXXX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