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运英与润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英,滕州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马运英,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英与被告滕州市润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运英负担。审判长 胡旭明审判员 朱东方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