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少华,崔华与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崔华,重庆诸亚建设有限公司,彭朝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少华,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崔华,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2926-X。法定代表人朱亚琳,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朝和,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华、崔华与被告重庆诸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朝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华、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少华、崔华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诗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