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548号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二层205室。法定代表人安芳兰,总经理。被告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伊莱克斯大道18号远航企业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陈旭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港深京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