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永福与北京天地方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福,北京天地方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975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方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9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84610-8。法定代表人史瑞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永福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方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方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永福依据我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天地方园公司返还其过户费二千九百四十元;给付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天地方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永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地方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