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诗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诗词,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72-2号申请执行人:杨诗词被执行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3280-9。法定代表人:张仁胜,经理被执行人:李文申请执行人杨诗词与被执行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黄磊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