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与被告谢朝阳、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谢朝阳,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699号原告陈利。委托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朝阳。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唯一星城901号房。法定代表人鲁渊,董事长。被告鲁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谢朝阳、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陈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谢朝阳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利撤回对谢朝阳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