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余振轩与谢远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余振轩被执行人:谢远江余振轩申请执行谢远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5)克仲决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谢远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谢远江价值15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帅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