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张明生,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号***室。被执行人杨美粉,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号***室。上列当事人间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国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XXX号XXX室的房产系本案债权的抵押物,已由本院因他案查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详见和解协议)。故本案不宜继续强制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国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