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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友康、聂有为等与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凤台县李冲回族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友康,聂有为,聂友秀,朱贤刚,聂友标,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凤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聂友康,男,1948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聂有为,女,195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聂友秀,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贤刚,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聂友标,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丽,系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王险峰。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友康、聂有为、聂友秀、朱贤刚、聂友标诉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凤台县李冲回族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友康、聂有为、聂友秀、朱贤刚、聂友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财政局的补偿款177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财政局的补偿款17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岳彦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