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与李中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柳江县拉堡镇北大街224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中言。本院执行的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中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243.04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中言无银行存款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韦正篡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献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