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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匡达荃与匡思证相邻关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匡达荃,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匡思春,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原告达荃之子,一般代理。被告匡思证,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和贵,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被告匡思证妻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达荃诉被告匡思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匡达荃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匡达荃负担。审 判 长  朱烈旗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曾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