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匡达荃与匡思证相邻关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匡达荃,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匡思春,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原告达荃之子,一般代理。被告匡思证,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和贵,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被告匡思证妻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达荃诉被告匡思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匡达荃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匡达荃负担。审 判 长 朱烈旗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曾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