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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兆明与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明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兆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村民委员会在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汊河支行,开户号为2000272165810300000018的存款737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仲执行员 张玉碧执行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