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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田林东与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东,陈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田林东,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光,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东与被告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林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田林东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