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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陈平、刘建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婷,陈平,刘建娥,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陈婷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陈葛晋。被告:陈平。被告:刘建娥。被告:陈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特别授权):王伟斌、黄捷。原告陈婷婷为与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立即归还原告陈婷婷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雷王薇、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的委托代理人黄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3%计算,该款项系被告陈平、刘建娥此前向原告母亲陈小菊所借,到期后陈小菊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陈婷婷,将原借条归还被告,陈平、刘建娥表示同意,并出具了新借条,被告陈静系陈平、刘建娥的女儿,也在新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作为借款人加入到债务中。借条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如有纠纷,由原告住所地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后,三被告一直向原告陆续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7月,尚欠113000元利息没有付清,本金全额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婷婷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此前尚欠利息11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0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被告陈平、刘建娥、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