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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曹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下田村下田,现住意大利共和国威尼斯市皮奥兹马卡街**号(VIAPIAZZAMERCATO41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1********。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被告:王某甲,(具体地址不详)。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底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但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2年初,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14年10月,被告以夫妻团聚名义申请原告前往意大利。在国外期间,被告仍然嗜好赌博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经常争吵,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原告回国居住生活至今,双方互不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双方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底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2012年初,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14年10月,经被告申请,原告亦出境至意大利夫妻团聚。2015年1月,原告回国居住生活至今。2015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护照、居留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信息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可认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从2014年10月底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仅有原告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敬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