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巧香与邓福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香,邓福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朱巧香。委托代理人:施乐生。被告:邓福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香与被告邓福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巧香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