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大连乾坤工程装饰材料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乾坤工程装饰材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乾坤工程装饰材料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四坊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坤,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成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秀杰,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乾坤工程装饰材料公司因确认房屋所有权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乾坤工程装饰材料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主张在本案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该请求事项系民事诉讼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婉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