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枝发,该公司经理。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塑料包装材料,被告按期结款。但至2013年9月份,被告却不再按期偿还货款,原告便停止向原告供货,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无故推脱。2014年03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赊欠原告货款300011.71元。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在被告已偿还15000元的基础上,被告仍赊欠原告的285011.71元,被告应分别于2014年05月31日前、2014年06月30日前、2014年07月31前、2014年08月31日前分别偿还原告货款71250元,但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批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85011.71元。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供货协议、对账单、还款协议各一份,��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85011.71元的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提供塑料包装材料。2014年03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赊欠原告货款300011.71元,在被告已偿还15000元的基础上,被告仍欠原告285011.71元,为此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分别于2014年05月31日前、2014年06月30日前、2014年07月31前、2014年08月31日前分别偿还原告货款7125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仍欠原告285011.7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经过核算得出的欠付货款数额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请求支付所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85011.7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