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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郭淑兰与卢静远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卢静远,男,193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淑兰,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7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