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刘瑞生、XX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刘瑞生,XX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25号之二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A座706-708单位,注册号:441900500060135。负责人曹国超。委托代理人周春晓,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系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被告刘瑞生,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XX飞,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刘瑞生、XX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进行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本院2015年7月31日书面通知,未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8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珺珺代理审判员 刘秋霞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