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46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0938674-8负责人:张旻,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282083-2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请人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现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