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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少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20号原告曲某某。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