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少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20号原告曲某某。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