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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8-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43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