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奋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奋泽,李铸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29号申请人刘奋泽,个体。被执行人李铸泰,磴口县泰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铸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铸泰在巴彦淖尔市龙呈商贸有限公司享有700000元股权及收益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铸泰在巴彦淖尔市龙呈商贸有限公司享有700000元股权及收益部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