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多兴德与黎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多兴德,黎万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多兴德,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黎万武,男再审申请人多兴德因与被申请人黎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多兴德申请再审称:1、双方口头约定的具体施工项目是房屋套内全部线槽填实抹平,水泥地坪、包柱子、瓷砖铺设、碰角和窗台石板安装等。黎万武未按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且相差甚远。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原判决以多兴德回答的当天的施工情况为依据判决其支付666元劳务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3、未经质证的事项有:①劳务承包合同的具体施工项目和没有完成的工程项目。②质量是否合格。③施工工期拖延多少天。④工程完成交付的检查验收和程序。⑤劳务合同纠纷的内容是什么。⑥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处理。⑦派出所现场出警记录的真实性。⑧被申请人黎万武打、砸破坏装修墙体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4、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2500元。7、黎万武因违约要钱,打砸毁坏了已装修完成的两根包柱、墙体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黎万武赔偿700元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黎万武于2014年4月16日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为多兴德提供劳务是事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黎万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申请人多兴德因与被申请人黎万武对约定的价格均无异议,根据多兴德在庭审中的自认,原一审对黎万武的工作量及劳务费认定为:地平22平方×13元/平方=286元,线槽铺平50平方×4元/平方=200元,包柱子1根130元,补门边50元,劳务费合计666元,故根据双方的陈述等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原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多兴德支付黎万武劳务费666元,并无不当。多兴德称黎万武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拒付劳务费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亦无不当。多兴德称黎万武以暴力方式讨要劳务费给自已造成了经济损失及身心伤害而要求黎万武赔偿相应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原一、二审判决告知多兴德可另案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多兴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多兴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多兴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永鸿审 判 员 黄晓蓉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萍 来源:百度“”